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理管理方法中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被《护士条例》取代,《护士条例》对护理管理作出了多方面规定。 首先,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需要经过注册,只有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护士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保障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在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同时,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比如,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这既保障了护士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再者,对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此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管理工作,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最后,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这对护士的执业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