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破坏交通工具罪方面的法律知识。我不太明白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到底指的是什么,是交通工具本身,还是其他相关的东西呢?它在法律认定中有什么作用呢?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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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简单来说,就是保障交通工具能够安全地运输人员和货物,避免因为交通工具被破坏而引发严重的事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这里的“交通运输安全”涵盖了多个层面。从人员安全角度看,它要保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客以及交通工具周边可能受影响的人员的生命健康不受到威胁。比如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汽车、轨道上运行的火车,如果被破坏导致事故,就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从财产安全角度讲,包括交通工具本身的价值,以及交通工具所承载的货物价值等重大公私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相关刑罚,也从侧面反映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性。因为一旦交通运输安全受到破坏,就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所以法律对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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