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具体情况。我听说在实际中,对于这方面的判定有时候会有争议。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到底有哪些表现和判定标准,比如什么样的行为算挪用公款,在金额和时间上有什么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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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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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该罪在实际行为表现上的特征,它对于准确认定该罪起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其具体内容。 首先,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简单来说,就是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和方便条件。例如,单位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管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 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数额起点。也就是说,无论挪用的金额多少,只要是用于非法活动,都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这里的非法活动包括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赌博、走私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如果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要求挪用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营利活动是指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投资、经商等能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例如,将公款用于炒股、开公司等。 还有一种情况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这里同样要求数额较大,并且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如果在三个月内归还了,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即使在三个月内归还,也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五十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超过三个月才归还,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和情节,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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