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假冒行为的对象包括哪些?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假冒行为的对象: 首先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经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市场上常见的假冒知名品牌的鞋子、衣服等商品,这些假冒商品上使用了与正品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这就是对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行为。 其次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该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显著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比如某些知名饮料的独特包装瓶形状和标签设计,如果有其他商家模仿使用,就构成了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假冒行为。 再者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企业名称或姓名是企业的重要标识,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例如,一些不法商家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知名企业的名称,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该知名企业生产的产品,这种行为就是对他人企业名称的假冒。 最后是质量标志。质量标志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给生产者,用以表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如果商家在自己的产品上假冒使用质量标志,如伪造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等,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具有相应的质量水平,这也是一种假冒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