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附随注意义务是怎样的?


在探讨承揽合同附随注意义务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在承揽合同中,附随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知义务。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要求承揽人在遇到可能影响工作成果的情况时,有义务及时告知定作人,避免损失的扩大。 其次是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这是因为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可能会接触到定作人的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给定作人带来损失。 再者是协助义务。在承揽工作中,定作人可能需要为承揽人提供一定的条件和协助,而承揽人也应当在必要时给予配合。例如,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最后是保护义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应当保护定作人的财产安全。如果因承揽人的过错造成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者工作成果损坏、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承揽合同中的附随注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其目的是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承揽人还是定作人,都应当重视这些附随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