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的地役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土地相关的事务,涉及到地役权。我不太清楚作为地役权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里是怎么规定的,这些义务会对我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有什么具体的限制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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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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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简单来说,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为他人不动产利用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民法典规定的地役权人需要承担的义务。 首先,地役权人有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要求地役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来使用供役地,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随意改变使用方式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比如,地役权人如果只是获得了在供役地上通行的权利,那就不能在上面进行搭建建筑物等其他行为。而且,在使用供役地时,要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不能给供役地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其次,地役权人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如果双方在设立地役权的合同中约定了地役权人需要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的费用,那么地役权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这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地役权人享受了使用供役地带来的便利,就应当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要是地役权人不按照约定支付费用,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再者,地役权人有维护设施的义务。如果地役权人因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修建了一些必要的设施,比如为了通行而修建的道路、为了排水而修建的沟渠等,地役权人就有义务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自己能够持续、有效地行使地役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给供役地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如果因为地役权人没有尽到维护义务而导致供役地人受到损害,地役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地役权人还有在期限届满时恢复原状的义务。当双方约定的地役权期限届满后,如果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进行了一些改变,比如修建了临时建筑等,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合理的方式将供役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这也是地役权人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以保障供役地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权益。总之,地役权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履行上述这些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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