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同居三年分手时要求女方还回转的钱是否合理?

和对象同居三年现在分手了,期间我给她转过不少钱,现在心里有点不平衡,想让她还回来。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这种要求合不合理,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有没有权利要回这些转账的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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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里,并没有明确条款支持情侣结束恋情后,一方索要分手费用。一般来说,恋爱过程中的日常花费,比如共同吃饭、看电影等支出,很难主张让对方偿还。 如果转账的钱属于借款性质,那么依据相关法律,借款方有义务归还。比如在转账时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像备注了“借款”,或者双方有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等能证明这是借款,那在分手时要求女方归还就是合理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要是转账的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送的大额贵重物品,有可能被视为彩礼。当双方最终分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可能会支持。 但如果只是普通的节日红包、日常小额转账表达爱意等,这种赠与性质的钱,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要求女方归还不太合理,法律一般也不会支持。 相关概念: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习俗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 。 借款:是一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同等数量货币并支付利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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