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义务有哪些?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竞业限制中劳动者的义务。 首先是不竞争义务。这是竞业限制的核心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比如,你原来在一家做智能手机的公司工作,签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在限制期内你就不能去另一家做智能手机的公司上班。同时,劳动者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也就是说,你不能自己开一家和原公司业务相同的智能手机公司。 其次是保密义务。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过程中,还需要对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保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比如公司的客户名单、产品研发技术等。如果劳动者泄露了这些商业秘密,同样构成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 另外,劳动者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协助义务。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协助来证明其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比如定期向用人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等。劳动者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这些协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