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我买了套房子,最近要交房了。我想知道在交房过程中,出卖人也就是开发商主要有哪些义务呢?我担心他们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损害我的权益,所以想提前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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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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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房过程中,出卖人承担着多项重要的法律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交付房屋的义务。这是出卖人最基本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出卖人要把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实际交给买受人,并且要保证房屋能够正常使用。比如房屋的结构要安全,水电等基础设施要能正常运转。 其次是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质量要求。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像墙体裂缝、屋顶漏水等,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更换或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再者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必须保证所交付的房屋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如果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出卖人有义务提前告知买受人,并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否则买受人有权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另外,出卖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在交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相当于房屋的“保修卡”,明确了房屋各部位的保修期限和责任;《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关于房屋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说明,帮助买受人正确使用房屋。 最后,出卖人还有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这一义务确保买受人能够顺利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书,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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