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义务?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卖人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用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按照约定交付房屋的义务。这意味着开发商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购房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合同约定2025年12月31日前交房,若开发商逾期未交,购房者可依据此条法律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其次是质量保证义务。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要负责维修、更换等。例如,房屋出现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及时进行维修。 再者是产权登记协助义务。开发商有义务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另外,还有信息披露义务。开发商应向购房者如实披露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信息,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购房者做出错误的购房决策,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民法典》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情况。 最后,在广告宣传方面,开发商对于其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广告宣传履行承诺,也构成违约。比如宣传中说小区配套有游泳池,但实际未建设,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卖人的这些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这些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开发商不履行这些义务,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