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当得利第三人有哪些返还义务?

我最近发现有人获得了不当得利,而且涉及到了第三人。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第三人到底需要承担怎样的返还义务。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呢?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第三人的返还责任的?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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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当不当得利涉及到第三人时,第三人的返还义务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在取得利益时并不知道该利益是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这意味着,如果善意第三人已经将所获利益消耗、转让或者因其他合理原因不再拥有该利益,那么就无需返还。例如,甲误将一笔钱转给乙,乙又将这笔钱作为正常消费花掉了,在乙不知情这是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乙无需返还。 其次,对于恶意的第三人。恶意第三人是指明知该利益是不当得利仍然接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对于恶意第三人,其不仅要返还所获利益,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甲将从丙处非法获取的财物低价卖给乙,乙明知这是甲不当取得的财物仍购买,那么乙就属于恶意第三人,丙有权要求乙返还财物,若财物有损坏等情况,乙还需赔偿损失。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第三人无偿取得不当利益。当第三人无偿取得不当得利时,无论其是善意还是恶意,都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公平原则,避免不当得利的利益在无偿流转中被不合理占有。总之,不当得利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要综合考虑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利益的取得方式以及利益是否仍然存在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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