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往来的事情,对不当得利这个概念不是很清楚。想知道到底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呀?我就想具体了解下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构成条件,希望能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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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让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通俗来讲,就是不该你得的好处你得了,还让别人受了损失。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一方获得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和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就是财产本不该增加却增加了,比如多收了货款;财产消极增加就是财产本应减少却没减少,像本来要付的费用没付。 第二,他方受到损失。损失也分积极和消极两种情况。财产积极减少是指财产本不该减少却减少了,比如汇错款;财产消极减少就是财产本应增加却没增加,比如应该收到的租金没收到。 第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的损失是因为另一方获得利益导致的,比如你把钱误转给我,我得到这笔钱,你就相应有了损失。不过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这是关键一点,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那就不属于不当得利。例如按合同拿到的报酬,就不是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也从法律条文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当得利的规定。 相关概念: 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指一方侵夺另一方的有权占有,被侵夺方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在一些合同关系中,一方基于无效合同等原因支出费用,有权请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得利。 求偿型不当得利:共同参与某事项后,一方支付了本应由多方共同承担的费用,有权请求其他方返还其应承担部分。 给付型不当得利:因误解等原因进行给付,实际上没有给付义务,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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