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什么程序?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以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是表明执法身份。这是整个程序的起始步骤,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知晓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确认其具备执法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接着是告知当事人权利。执法人员要清晰、明确地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指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为;理由是指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理和逻辑;依据则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然后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辩解,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复核。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再之后是填写并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填写完毕后,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最后是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这一程序是为了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