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什么规定?

我自己开了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近公司经营出了点状况,欠了不少债。我有点担心,不知道在哪些特定情况下,我作为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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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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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然而,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时候,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比如说,股东将公司的资金随意转到自己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公司的财务账目不清晰,无法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就属于财产混同的情况。 这里的举证责任在于股东。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债权人要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需要债权人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但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法律把举证责任加给了股东。股东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实践中,如果股东存在过度控制公司、人格混同(如公司和股东在业务、人员、场所等方面高度混同)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总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特别注意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开来,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保留好相关的财务凭证和账目,以避免在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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