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就是明知道别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还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会构成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该罪需达到“情节严重”。以下这些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首先,要是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那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了。比如说,你同时为三家不同从事网络犯罪的人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 其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这就是说,通过你提供的支付结算渠道,涉及的犯罪资金达到二十万以上。 再者,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也就是你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为网络犯罪提供了五万块钱以上的资金支持。 还有,违法所得一万以上。即你通过帮助网络犯罪活动,自己从中获利达到一万元以上。 另外,如果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在此列。比如因为你的帮助,导致他人的网络犯罪行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在一些特殊物品交易方面,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也会被认定情节严重。 即使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同样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规定的,也会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