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有哪些内容?

我想知道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方面,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都有啥内容。我有个朋友遇到了这方面的事儿,我想提前了解下相关规定,看看能提供点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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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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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围绕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明确了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这个标准,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规定了一些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等。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会在量刑时从重考虑。 再者,对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程序也作出了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另外,意见还提到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该意见的出台,为司法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对于打击醉酒驾驶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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