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有录音是否有用?

我之前和对方签了合同,但是后来对方又有一些口头承诺,和合同内容不太一样,当时我把这些口头承诺录了音。现在因为这个事有了纠纷,我想问问我这个录音有没有用呢?能不能作为证据来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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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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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且有录音是否有用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它通常是书面形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而口头承诺则是一方以口头方式向另一方作出的某种允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口头形式也是订立合同的合法形式之一。当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时,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过,录音要成为有效的证据,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录音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侵犯他人隐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非法手段获取录音。如果录音是在他人私密空间偷拍偷录,或者通过威胁、强迫等方式取得,那么这样的录音很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其二,录音内容要清晰明确,能够完整地反映口头承诺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的身份、承诺的背景等关键信息。如果录音模糊不清,无法准确判断承诺的具体含义,那么其证明力也会大打折扣。其三,录音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录音内容必须与双方争议的事项相关。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口头承诺的内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并且有合法有效的录音作为证据,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该变更的效力。例如,双方原本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后来一方口头承诺将交付时间提前,并且有录音为证,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支持按照变更后的交付时间来执行。但是,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通过口头方式变更合同,那么即使有录音证明口头承诺,法院也可能会认定该口头承诺不具有变更合同的效力。总之,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时,有录音是有可能有用的,但要综合考虑录音的合法性、完整性、关联性等因素,以及合同本身的约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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