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在我国,监护人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当需要确定监护人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下面来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担任监护人的顺序。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里的顺序意味着,在父母无法监护的情况下,首先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他们也不具备监护条件时,才会轮到兄、姐,最后才会考虑其他个人或组织。 然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同样,这里也是按照先后顺序来确定监护人,只有在前一顺序的人无法担任监护人时,才会考虑下一顺序的人。 此外,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总之,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为了确保被监护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在实际确定监护人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