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遗嘱具备的顺序是怎样的?
我家里老人去世了,留下了遗嘱。但我不知道法定遗嘱的顺序是怎样的,担心处理遗产时出问题。我想了解在法律上,不同类型的法定遗嘱哪个优先执行,具体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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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遗嘱的形式有多种,不同遗嘱形式在法律上的效力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遗嘱的常见形式。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施行后,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现在判断遗嘱的优先顺序,不再看是否为公证遗嘱,而是看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当存在多份有效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来执行遗产分配等相关事宜。所以,在处理涉及遗嘱的事务时,要重点关注遗嘱订立的时间,以确定最终有效的遗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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