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出具的十八种证明原文是什么?
我之前去派出所开一些证明,被民警告知有些证明他们按规定不能开。我想知道具体是哪十八种证明,原文规定是怎样的,这样以后心里也有数,免得白跑一趟,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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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有一些证明是不予出具的,这主要是依据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以规范证明的开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公安部等12部门曾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主要包含以下几类情况。一是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号码等,公安机关不再出具证明。因为这些信息在法定身份证件上已有明确体现,无需额外开具证明来证实。 二是对于公民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查询户籍档案、居民户口簿等方式进行核实,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这是因为相关单位本身有能力通过合理途径获取这些信息,没必要依赖公安机关专门开具证明。 此外,对于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但如果是现实中的亲属关系,如基于婚姻、血缘等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相关单位可通过人事档案、结婚证等材料核实,公安派出所一般不出具证明。还有一些如生存(健在)、死亡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也都按照相应规定,在不同情形下由不同的单位或机构负责证明或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让证明的开具更加科学、合理,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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