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服刑过能否要回孩子抚养权?


在探讨能否因为另一方服刑过而要回孩子抚养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抚养权变更的法律概念。抚养权变更,简单来说,就是在原来确定抚养权归属之后,因为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使得抚养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这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在更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中生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另一方服刑过,这很可能满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这一条件。因为服刑意味着该方在服刑期间无法亲自照顾、抚养孩子,不能履行作为抚养人的基本义务,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看,缺乏父母的陪伴和照顾对其身心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要回孩子抚养权并不是仅以另一方服刑过这一点就能确定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自己是否有足够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居住环境等,能否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和良好的教育;孩子的意愿也很重要,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法院通常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另外,即使另一方服刑过,但服刑结束后如果有悔改表现,且有能力和条件继续抚养孩子,法院也会全面权衡各种情况。 所以,另一方服刑过是可以作为要回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最终能否成功要回,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