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定的不予出具的十八种证明有哪些?


公安部规定的不予出具的十八种证明,主要是基于避免职能交叉、减少不必要的证明环节等目的,让群众办事更加高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证明及相关依据。 一、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具体包括: 1. 公民姓名。居民户口簿上明确登记了公民的姓名,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信息,因此无需公安派出所再额外出具证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中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2. 公民曾用名。户口簿中会记录公民曾用名情况,相关单位可以直接查看户口簿获取该信息,所以派出所不再另行证明。 3. 公民性别。同样,户口簿上有明确的性别登记,可作为有效证明。 4. 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户口簿上的登记信息就是权威证明。 5. 公民民族成份。户口簿中对公民的民族成份有清晰记载,无需重复证明。 6. 公民出生日期。这是户口簿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具备证明效力。 7. 公民出生地。户口簿上会登记公民出生地信息,可作为证明依据。 8. 公民籍贯。以户口簿登记的籍贯信息为准,派出所不再单独开具证明。 9.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户口簿上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住址就是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对于下列情况,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 1. 户口迁移情况。有关部门可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核实,无需派出所证明。这是为了实现信息的共享和高效利用。 2. 住址变动情况。可通过相关的户籍档案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确认。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这些变更和更正信息在户籍管理系统中有记录,相关单位可依法查询。 4. 注销户口情况。注销户口的信息会在户籍系统中留存,可作为有效证明。 5.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户口簿中已明确记载了同户人员与户主的关系,可直接作为证明使用。 三、此外,还有一些证明也不在派出所出具范围内: 1.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这类证明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出具,因为他们在医疗和人口健康管理方面具有专业能力和相关记录。 2.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或通过有关单位调查核实;现在不同户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可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状况信息应以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派出所不负责出具此类证明。 4. 身份证丢失证明。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可直接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无需专门开具丢失证明。 5.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信息,对个人违法犯罪记录的查询和证明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除特殊情况外,派出所不再向个人出具此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