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费如何计算?


在我国,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首先是标准工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若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例如,小李的日工资是200元,他在工作日加班2小时,每小时工资为200÷8 = 25元,那么这2小时的加班费就是25×150%×2 = 75元。 其次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比如,某企业以季度为综合计算周期,一个季度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500小时,而员工实际工作了520小时,那么超出的20小时就应按照150%支付加班费。 最后是不定时工时制。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一般情况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相关规定。不过,有些地方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例如,北京就有这样的规定。 综上所述,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遇到加班费计算问题时,应根据自己所在的工时制度,对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