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职工的加班工资是否需要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我是一名职工,最近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我平时加班比较多,有不少加班工资。我想知道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时候,加班工资要不要算进去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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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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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职工的加班工资是否需要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对于“月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 有些地区认为,加班工资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理由是,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是其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将加班工资计入,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降低,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某些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需要加班,加班工资在其工资收入中占比较大。如果不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那么他们获得的经济补偿就不能真实反映其工作期间的收入水平。 而另一些地区则认为,加班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因为加班工资是劳动者额外工作获得的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和临时性。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劳动贡献和收入损失,不应该将加班这种额外工作的报酬纳入其中。 为了进一步规范这一问题,一些地方出台了具体的规定。例如,上海高院在相关指导意见中指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而江苏等地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所以,职工的加班工资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确定。劳动者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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