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加班有哪三大花样经需要警惕?


在当今职场中,超时加班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用人单位会采用各种花样让劳动者超时工作。下面就为大家揭示常见的超时加班三大花样经,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花样一:模糊工作时间界定。有些用人单位会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模糊化处理,例如,规定劳动者下班后需要保持电话畅通,随时处理工作事务,但又不将这部分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从法律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劳动者在下班后被要求处理工作事务,且该事务属于工作范畴,那么这部分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构成了超时加班。 花样二:以绩效考核施压。部分用人单位会通过设置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迫使劳动者为了完成任务而主动加班。比如,规定过高的业务量,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这种以绩效考核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行为,同样属于违规。 花样三:调休安排不合理。有些用人单位虽然安排了调休,但调休的时间安排不合理,导致劳动者实际上还是超时工作。例如,在劳动者连续加班多日后,只安排很少的调休时间,且调休时间还被安排在工作日,影响劳动者正常的休息和生活。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调休安排不合理,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劳动者在面对超时加班的情况时,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用人单位采用上述花样经让自己超时加班,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