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有哪些?
我在参与一个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对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不太清楚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具体是怎么回事,它的概念、提出条件、处理程序这些方面的概述内容想了解一下,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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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是在国际商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我们将从其定义、提出主体、条件、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在国际商事诉讼里,案件的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或者其他相关的法院对该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这个法院没权力来审理这个案子。 能够提出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通常是案件的被告。这是因为原告在起诉时,一般是自己选择的受诉法院。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第三人也可能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管辖权异议要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提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管辖权异议也应在此期间提出。其次,异议的对象必须是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方面。 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受诉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公正、合理的审理。在国际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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