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录像作品归属该如何确定,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是什么?

我平时对一些影视相关的法律问题挺感兴趣的。最近在接触一些关于录像方面的内容,就很疑惑录像作品到底归谁呀,而且录像作品和录像制品感觉听起来差不多,实在分不清这两者之间有啥不一样的地方,想具体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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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来说录像作品的归属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这意味着,比如一部电影的制作,编剧、导演等创作者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而像发行、传播等涉及到的著作权相关权利一般是由负责制作这部电影的制片者拥有。同时,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再讲讲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像常见的电影、电视、录像带等都属于录像作品。制作这类作品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比如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进行创造、合理置景、精心配音、运用独特的摄制技术以及巧妙剪接等。 而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或者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成果。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和创造性,只是单纯的复制技术,它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 简单来说,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唯一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如果在制作过程中有独特的创造和构思,那就是录像作品;只是简单机械复制,那就是录像制品。 相关概念: 录像作品:具有独创性创作的视听成果,需借助装置放映播放,制作有创造性活动。 录像制品:对已有作品翻录或机械录制的非智力创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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