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孳息归谁所有?
我有一些抵押物和质押物,现在产生了孳息。我不知道这些孳息到底是归我所有,还是归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抵押物和质押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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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孳息归属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出的果实;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像存款产生的利息。 对于抵押物的孳息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这里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抵押物的孳息归抵押人所有。只有当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后,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但前提是要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再看质押物的孳息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这表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收取质押物的孳息。不过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财产的一部分进行保管,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抵押物和质押物孳息的归属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取决于是否出现特定情形以及合同的约定。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出质人还是质权人,都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孳息归属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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