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可以适用假释?


在探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可以适用假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而服刑期间又犯罪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先减后并”原则。 服刑期间又犯罪说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悔改,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从假释的适用条件来看,要求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服刑期间又犯罪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所以,一般情况下,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犯罪分子是不可以适用假释的。因为法律设立假释制度的目的是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并且确保其回归社会后不会再危害社会。而服刑期间又犯罪的行为违背了假释制度设立的初衷。 总之,基于法律规定和假释制度的目的,服刑期间又犯罪通常是不能适用假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