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犯新罪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了解到有人假释考验期结束了,之后却被发现他在考验期内犯了新罪。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怎么处理,是不是和在考验期内就发现犯新罪的处理方式一样,我很疑惑,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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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犯新罪时,这涉及到假释制度以及对新罪的处理等法律问题。 首先,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论何时被发现,都要撤销假释。 其次,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的“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所以是指剩余的假释考验期对应的刑罚。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剩余的4年。在假释考验期第3年时犯了盗窃罪,即使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该盗窃罪,也要撤销假释。然后对盗窃罪作出判决,假设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那么就需要把抢劫罪剩余的1年刑期和盗窃罪的3年刑期,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所以,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撤销假释并进行数罪并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权威,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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