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担保方式的当事人分别是谁?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主要有五种担保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当事人。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有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就是享有债权的一方,比如把钱借给别人的人;债务人是需要履行债务的一方,也就是借钱的人;保证人则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其次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这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而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比如甲向乙借钱,甲或者第三人丙用自己的房子为这笔债务提供抵押,乙就是抵押权人,甲或丙就是抵押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接着是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质押也有两方当事人,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是债权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然后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中,当事人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修理店为客户修理汽车,客户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店就可以留置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最后是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涉及两方当事人,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和接受定金的一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总之,了解这五种担保方式的当事人,对于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正确运用担保手段保障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