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当事人及其权利包括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些票据方面的事务,不太清楚票据关系里都有哪些当事人,他们各自又有什么权利。比如在商业交易中用到的汇票、本票、支票这些票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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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经济活动中广泛使用。要了解票据关系当事人及其权利,首先得明白票据关系的基本概念。票据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行时就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对于汇票和支票而言,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以商业汇票为例,企业A向企业B购买货物,A作为出票人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B。出票人的主要责任是按照票据记载事项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在上述例子中,如果企业A的开户银行C被委托作为付款人,当汇票到期时,银行C在审核无误后有义务按照票据金额向持票人付款。不过,付款人在未承兑汇票前,只是关系人,并不承担绝对付款义务;一旦承兑汇票,就成为主债务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当票据权利受到侵害时,收款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在背书转让票据后,要承担担保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人转让票据权利的人。被背书人取得票据后,就享有票据权利,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保证人在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债务时,要承担保证责任。《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这是持票人的第二次权利。《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总之,票据关系当事人众多,他们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了解这些当事人及其权利,对于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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