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归属有哪些情况?


专利权的归属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很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专利权归属情况。 首先是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里所说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其次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这里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此外,还有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情况。根据《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合作双方或者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于专利权归属的协议,那么就按照协议来确定专利权归属;如果没有协议,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了解专利权的归属,对于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不同情况下专利权的归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来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