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是否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我生病住院了,治疗结束后想复印自己的病历资料,但是医院不太配合,说我不能复印。我不太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患者究竟有没有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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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患者是有权复印病历资料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就是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等医疗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比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这些资料详细记录了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 从法律依据来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这意味着,患者提出复印病历资料的要求是有法律保障的。当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印病历资料的请求时,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协助。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患者要求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复印服务,并且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如果医疗机构拒绝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患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医疗机构改正,依法为患者提供病历资料的复印服务。 总之,患者享有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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