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会受到什么处罚?

我对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的行为不太了解,想知道要是他们抽回出资的话,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我自己参与了一个公司项目,对这方面比较关心,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具体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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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 首先是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一旦发现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会要求其改正错误行为,同时还要根据抽逃资金的数额按比例进行罚款。例如,如果抽逃了100万资金,那么罚款金额就在5万到15万之间。 其次是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均属于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巨大范畴。 总之,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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