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个人承揽经营与厂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我个人承接了厂方的一些业务,负责按照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工作中我自己安排时间和方式,厂方只看最终成果。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下我和厂方算不算存在劳动关系,想了解从法律角度是如何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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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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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个人承揽经营与厂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而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承揽人通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对于个人承揽经营与厂方的关系,如果个人在工作中不受厂方的直接管理和指挥,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由个人自主安排,厂方仅关注工作成果,那么这种情况更倾向于认定为承揽关系。例如,个人承接厂方的某个项目,自己组织人力、物力去完成,厂方按照项目完成情况支付报酬,而不干涉个人具体的工作过程。 然而,如果个人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接受厂方的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那么即使名义上是承揽经营,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厂方要求个人按照厂方的工作时间上下班,对个人的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和指导等。 在实际判定中,不能仅仅依据合同的名称或者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关系的性质,而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工作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方式等。如果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记录、报酬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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