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律师费是否可以风险代理?


在探讨人身损害律师费是否可以风险代理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收费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约定,前期委托人可能无需支付或者仅支付少量的律师费,律师的报酬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案件胜诉或者达到了约定的目标,律师会按照约定的比例从委托人获得的赔偿款等款项中提取报酬;要是案件败诉,律师可能就拿不到报酬或者只能获得较少的报酬。 对于风险代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比较特殊的,它涉及到受害人的身体伤害和经济补偿等方面。一般而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包含财产赔偿内容的,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中,主要强调的是一些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和基本生活保障的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虽然有财产赔偿部分,但它本质上是对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不过,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涉及禁止风险代理情形的部分,如果双方在知晓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协商采用风险代理的。例如,在一些普通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不涉及工伤赔偿、抚恤金等禁止风险代理的项目,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但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并获得委托人同意实行风险代理的明确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律师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风险代理的。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收费方式合法合规,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当事人在选择律师和确定收费方式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收费标准,谨慎做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