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有哪些?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 首先是申请与受理阶段。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申请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内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受理该案件,并通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接着是仲裁准备阶段。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会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委员会还会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然后是仲裁审理阶段。仲裁庭会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一定时间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并按照规定进行质证。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会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 最后是裁决执行阶段。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会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会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等内容。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