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赁合同存在哪些坑?


在店面租赁合同中,存在不少需要注意的“坑”。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租金及支付方式方面的问题。有些合同可能会规定租金随市场行情随时调整,这对承租人很不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所以,合同应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租金调整的条件和幅度等内容,避免模糊表述带来的风险。 其次是装修条款的陷阱。部分合同可能规定,租赁期满后,所有装修归出租人所有,且不给予任何补偿。这可能让承租人投入的装修成本打水漂。按照相关法律精神,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处理。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装修的归属和补偿问题。 再者是维修责任的界定。有的合同会将店面的维修责任全部推给承租人,这不合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合同应明确划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维修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合同中的解除条款也可能存在陷阱。比如,出租人可能会设置一些不合理的解除条件,随意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解除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关于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有些合同可能会故意不提及这两项权利,导致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不定期租赁中,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所以,合同应明确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