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合作合同存在哪些坑?


主播合作合同是主播与合作方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但其中可能存在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坑”,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分成条款。这是主播最为关注的部分之一。有些合同可能会在分成计算方式上设置模糊条款。例如,合同中对于收入的定义不明确,没有清晰界定哪些收入属于分成范围,哪些不属于。比如礼物收入、广告收入、带货佣金等,是否都纳入分成计算,没有详细说明。此外,还可能存在高额的成本扣除。有些合作方会在合同中规定,在计算分成前要扣除各种成本,如包装费、推广费、设备费等,但对于这些成本的核算标准和方式却不明确,导致主播实际到手的分成大幅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分成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其次是违约责任条款。部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设置可能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比如,对于主播的违约情形规定得非常细致,违约责任也十分严苛,可能仅仅是一次直播迟到或者未达到一定的直播时长,就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而对于合作方的违约情形却规定得很少,或者违约责任很轻。这种不对等的违约责任设置显然对主播不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再者是合同期限条款。有些合同的期限设置可能过长,限制了主播的发展空间。而且在合同期限内,可能对于主播提前解约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得非常严格,几乎不给主播合理的解约机会。另外,合同到期后的续约问题也可能存在隐患。比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续约的条件、方式和期限,如果合作方在合同到期前没有明确表示是否续约,而主播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直播,可能会陷入被动局面。 还有知识产权条款。在主播的直播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作品,如直播视频、音频等。合同中对于这些知识产权的归属可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合作方将主播创作的作品擅自使用或者转让,而主播却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这将损害主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主播作为作品的创作者,一般应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最后是保密条款。有些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可能过于宽泛,要求主播对所有与合作方有关的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一些已经公开或者对主播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而且对于保密期限也没有合理的限制,可能会影响主播未来的职业发展。同时,对于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也可能过高。主播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保密条款的内容,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之,主播在签订合作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明确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与合作方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