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我打算买套商品房,销售让先签商品房认购书。我不太懂这里面的门道,担心签了之后有风险。想了解下签这个认购书的时候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比如条款内容、权利义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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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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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有多个重要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是认购书的基本条款。认购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初步达成的协议,它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一般来说,认购书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购房者的姓名、联系方式,开发商的名称、地址等。比如《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等条款。认购书中对于当事人信息的明确,有助于确定合同的主体,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关注认购房屋的基本情况。这包括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号、户型、面积等。房屋面积尤其需要注意,因为它涉及到房屋的总价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面积差异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所以在认购书中要明确房屋面积的计算方式和误差处理方式。如果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认购书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按照相关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再者,认购书的价款及支付方式也是关键内容。价款应明确房屋的单价和总价,支付方式要确定是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还是按揭贷款等。如果选择按揭贷款,要明确购房者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办理完贷款手续,以及如果贷款申请不通过的处理方式。比如在认购书中可以约定,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贷款申请未获批准,购房者应在一定期限内以其他方式补足房款,否则开发商有权解除认购书并没收定金。这里涉及到定金的问题,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另外,关于认购书的解除条件也需要仔细考虑。一般来说,双方可以在认购书中约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认购书,比如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预售许可证等。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同时,还要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一方违反认购书的约定,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违约金的数额也应在合理范围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后,要注意认购书与正式购房合同的衔接问题。认购书只是一个初步的协议,最终还需要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在认购书中可以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等。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前,最好仔细阅读开发商提供的正式购房合同样本,了解其中的条款内容,避免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发现存在不合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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