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我公司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相关业务,不太清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特许权使用费能不能进行扣除。要是能扣除的话,扣除标准和条件是怎样的也不明白。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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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扣除是企业在税务处理中较为关注的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那么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不过,扣除也有相应的要求和限制。企业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来证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出,比如合同、发票等。同时,该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能是虚构或者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而且,扣除的金额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就是说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交易,其定价要符合公平市场价格,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企业支付给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还需要考虑源泉扣缴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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