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涉及到很多方面知识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讲解。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简单来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就是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这里要注意,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根据收入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您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3000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00 - 800 = 2200元;如果收入是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则是5000×(1 - 20%) = 4000元。 确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后,就要按照适用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用上面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就可以得出您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例如,前面提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00元时,应纳税额就是2200×20% = 44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时,应纳税额是4000×20% = 800元。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免征增值税的,这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而且,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会并入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以,到年度汇算时,您需要将全年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汇总,重新计算应纳税额,与平时预缴的税额进行比较,如果预缴多了,就可以申请退税;如果预缴少了,就需要补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