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调查刑事案件的顺序是怎样的?


警方调查刑事案件通常遵循一定的顺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受案。当警方接到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案件线索时,会立即受理。这就好比你去医院看病,先得在挂号处挂号登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接着是初查。受案之后,警方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这就像是医生初步检查患者,判断病情是否严重,是否需要转到其他科室。 一旦确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警方就会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标志,意味着正式开启了刑事调查程序。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立案之后就是侦查。警方会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等,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这就如同医生对患者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和诊断,找出病因。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当侦查终结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