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犯案件的探案流程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犯案件的探案流程通常包含多个阶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受案与立案阶段。当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情况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这一阶段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接着进入侦查阶段。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会展开全面的侦查工作,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手段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这些侦查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保障其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的相关规定。 然后是强制措施阶段。在侦查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例如,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规定。 最后是侦查终结阶段。经过侦查,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人员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一阶段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