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保留证据有哪些措施?


在法律实践中,警察保留证据的措施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案件顺利处理的重要环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保留证据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证据的查封、扣押。查封是指对不便移动的物品就地封存;扣押则是将可以移动的物品转移至有关机关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警察会对涉案的被盗物品进行扣押,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其次是证据的登记保存。对于一些易腐烂、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或者需要及时处理的物品,警察可以对其进行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比如在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对于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药品,警察会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再者是证据的拍照、录像。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的形态、特征等信息。在一些现场勘查中,警察会对现场的情况进行拍照、录像,记录现场的原始状态、物品的摆放位置等。这些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案件情况,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另外,对于一些电子数据证据,警察会采取提取、固定等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固定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警察可以通过扣押电子设备、提取电子数据等方式来保留证据。例如在网络诈骗案件中,警察会对涉案的电脑、手机等设备中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进行提取。 最后,对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警察会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进行保留。询问笔录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警察所作的陈述的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