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中的肖像权是如何规定的?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我们自己有权决定是否要把自己的样子展示出来,以及怎么展示。在职务行为中,肖像权的规定有其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职务行为场景中,如果是基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单位使用员工的肖像,这一般是被允许的。比如,新闻媒体记者在采访报道中使用采访对象的肖像,这属于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是合理使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单独同意,也不构成侵权。因为新闻报道对于公众了解社会事件、获取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如果单位超出了职务行为的合理范围使用员工肖像,就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单位将员工的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这就超出了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因为商业广告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使用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单位强行使用,就侵犯了员工的肖像权。 此外,如果员工与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对肖像权的使用有明确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约定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员工肖像,单位在该范围内使用就是合法的;但如果单位超出了约定范围使用,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失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因为肖像被不当使用导致肖像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精神上受到伤害,都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总之,职务行为中的肖像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范围以及是否有约定等,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