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后哪些请求权会成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而破产债权,通俗来讲,就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类请求权通常会成为破产债权。 首先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没有设置任何担保物权的债权。例如,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一批货物,B公司尚未支付货款,且双方没有就该笔货款设置任何担保,那么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货款请求权就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当B公司破产宣告后,A公司的这一请求权就会成为破产债权。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里的债权就包含了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其次是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些债权原本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如果债权人放弃了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该债权就会转变为破产债权。比如,甲企业以其设备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乙银行原本对该设备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乙银行放弃了对该设备的优先受偿权,那么乙银行对甲企业的贷款债权就成为了破产债权。这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条中有相关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再者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中,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假如丙公司以其价值50万元的房产为抵押向丁公司借款80万元,当丙公司破产宣告后,丁公司就该房产有优先受偿50万元的权利,但剩余的30万元债权就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中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这部分会成为破产债权。这也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范围的规定精神。 另外,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宣告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例如,戊公司向己公司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但在借款后的第2年己公司破产宣告。此时,戊公司的借款债权虽然尚未到期,但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到期,且从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该债权也会成为破产债权。这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还有,因票据关系产生的债权。如果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该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承兑所产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比如,庚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辛公司,辛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壬公司。之后庚公司破产宣告,而付款人癸银行不知该情况向壬公司付款,那么癸银行对庚公司就享有相应的债权,该债权会成为破产债权。相关规定可参考《企业破产法》及票据相关法律法规。 总之,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同类型的请求权是否能成为破产债权,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