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纠纷存在哪些误区?
我离婚后和对方在子女抚养费上有了纠纷,不知道这里面会不会有一些容易搞错的地方,想了解下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纠纷一般存在哪些误区,好让自己心里有底,避免在处理纠纷时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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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存在着不少误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抚养费金额一成不变。很多人认为,抚养费一旦确定就不能更改。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例如,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教育费用增加、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时,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反之,如果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无力按原数额支付,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适当减少抚养费。 误区二:一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就可以不让其探望孩子。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不能因为未支付抚养费而被随意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支付,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孩子。 误区三:抚养费仅指孩子的生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实践中,很多人以为抚养费只是孩子的日常生活开销。但实际上,孩子的教育费用,如学费、书本费等,以及医疗费等都应包含在抚养费范围内。当然,如果出现重大疾病或特殊教育需求等超出原定抚养费范围的情况,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 误区四:子女成年后就无需再支付抚养费。一般情况下,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父母不再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子女虽已成年,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需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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