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拒绝探视是怎么规定的?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我。但前夫的一些行为让我担心他探视孩子会对孩子成长不利,我想拒绝他探视,可又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我能合法拒绝,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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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亲权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这通常包括父或母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或者存在暴力、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可能对子女的安全、心理造成伤害;又或者有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等情况。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对方的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能自行拒绝对方探视,而应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当中止探视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患病的父或母病情痊愈、有不良行为的父或母改正了错误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裁定恢复其探视权。总之,拒绝探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由法院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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